久期財經訊,5月20日,由中誠信亞太、植德律師事務所和久期財經聯合舉辦的“中資境外債券市場違約風險分析及常見化解機制”線上研討會於昨日順利召開。
本次會議十分榮幸地邀請到中誠信亞太評級總監胡辰雯女士、植德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合夥人喬煥然律師和鍾凱文律師為我們進行分享。
會上,胡辰雯女士分析了中資境外債券市場的違約情況,從歷史發展來看,中資境外債券違約規模從2018年開始上升,在去年觸及136億美元的歷史高位;同時,違約主體也顯著增加,以民營企業為主。違約原因主要包括外部環境變化和個體風險暴露,例如2021年以來房地產板塊違約激增,既有房企本身激進擴張的原因,也有行業融資監管收緊的影響。
喬煥然律師介紹了中資美元債違約的常見化解機制及投資人的維權路徑,包括不同的發行方式對投資人求償權的限制。喬煥然律師認為,中資美元債違約常見的處置方式可分為庭外處置(包括置換、回購、展期和債轉股)和庭內處置(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訴訟/調解)。此外,不同的發行方式對債權人求償權的限制也不盡相同。以間接發行為例,一旦出現違約,由母公司擔保發行的離岸債券債權明確,但通過維好協議方式發行的美元債則缺少擔保,債權並不明確,債權人在法律上難以向母公司求償,但近來的判例有認定維好協議效力的有利趨勢。他還建議,在受託人管理制度下,如果出現債券違約,投資人應盡快通知受託管理人向發行人求償(通知債券加速到期或提起跨境訴訟),以免遲誤時機。
鍾凱文律師闡述了政府在境外債券違約處置中扮演的角色,司法部門和政府部門之間形成必要的工作聯動機制可以更有效地紓解債務。他還表示,“談判促進+仲裁裁決”在處置境外債券違約的問題上具有較大的便利性,具體操作是由“中立第三方”主持談判,協助發行人和投資者就債務重組達成一致,如達成和解,則向仲裁機構提請依照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如不能達成和解,則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在現場問答環節,有參會人提問,如果沒能及時起訴保全資產,債務人被集中管轄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喬律師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立即進行破產申請,主張權利。
有參會人問到,假如債權人不接受回購或置換要約,到期日後未交換部分是否構成違約,胡辰雯表示,在交換要約成功的前提下,要看發行人是否在到期時對該部分進行現金償付。從評級的角度來說,如果成功交換的債務屬於不良交換,信用主體視同違約。喬律師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如果進入償債期且明確違約了,債權人有權進行求償。
有現場參會人向鍾律師提問,在增加抵押和擔保之後,如果6個月內發行人破產,該項增信是否會被回溯並撤銷。鐘律師表示,如果該項增信由債務人自身提供,可能會被回溯或撤銷;如果該增信由關聯公司提供,則並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償付能力;如果發債主體和其關聯公司進行合併重整,也可能對該項增信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挑選抵質押物增加擔保措施時,應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法律上的關聯弱化,如果有關聯,也應盡量避免出現混同關係。
還有參會人問到,如果債務人的境內債務重組優先處置了資產,損害了境外債權人的權益該如何處理,喬律師建議在破產重整的情況下,債權人第一時間要介入程序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破產重整下,債務人並不能豁免其債務義務,即便是該程序結束以後,債權人仍然可以主張權利,但是在破產清算下,如果錯過債務申報,該程序結束以後,債權人的損失可能不可逆。
在最後一個問題中,參會人問到如果持有的美元債違約超6個月,債權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求償會不會失效。喬律師表示,求償時效問題有區域上的差別(例:中國為3年;英國為6年)。債權人需要仔細閱讀發行通函,看債券條款中對求償期限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