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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服务

内部监控机制

所有评级分析师必须遵循中诚信亚太的评级程式进行信用评级分析。评级程式是由两个内部控制机制去强制执行: (1) 信用评级委员会 及 (2) 利益冲突回避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委员会

 

信用评级委员会的定位与职责

  1. 信用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是本公司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2. 信评委必须保证评级的严谨性和独立性,以及评级等级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3. 信评委的主要职责是:
    1. 信评委负责制定和发佈本公司信用评级制度、评级政策及评级方针;
    2. 信评委负责制定本公司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程式和评级标准;
    3. 通过信评委会议确定评级对象的初评等级及跟踪评级等级;
    4. 负责定期回顾评级结果,确保评级等级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信评委的组成

  1. 信评委委员由3名及以上本公司及中诚信集团内部成员组成,並设信评委主席1名。
  2. 信评委主席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为三年,任职届数不受限制。信评委委员由信评委主席任命,任期为三年,任职届数不受限制。
  3. 信评委主席负责主持信评委会议。
  4. 信评委委员可以根据情况增补和淘汰:
    1. 信评委组成人数低于3名时,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增补。
    2. 存在严重失职情形的成员,经由信评会动议,本公司可以予以免除;
    3. 增补新成员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 信评委秘书由信评委主席提名本公司主任人员出任。信评委秘书为信评委日常连络人,负责信评委的会前组织、会议材料的分发、会议召集、会议记录、档归档等工作。


信评委委员资格

  1. 信评委委员可以由持牌负责人、高级分析师和外部专家担任。
  2. 信评委委员应具有丰富的评级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公正的对评级专案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评级结论。信评委委员应了解本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主要内容、程式和方法。


信评委委员之职责

  1. 说明本公司评级方针、为评级政策提出建议,批准和制定评级流程;
  2. 在信评委会议独立发表受评对象信用等级的意见並进行表决;
  3. 信评委委员应参与评级标准、政策的讨论和决议;
  4. 对信评委会议和评级对象的资讯负有保密责任;
  5. 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内幕资讯从事违法内幕交易;
  6. 如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应主动披露並回避;
  7. 在信评委会议前阅读评级报告和熟悉相关材料;
  8. 信评委委员尽职保障。


信评委会议
   1. 信评委会议方式

  1. 信评委会议至少应由包括主席在内的 3 名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2. 信评委会议应在本公司所在地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信评委主席或任何与会委员可以通过电话或视像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开始时信评委主席应就参会委员与受评对象的利益冲突问题征询信评委成员,参会委员应作出披露,如有利益冲突应回避。

 

  1. 信评委会议讨论
  1. 专案组主分析师要针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重点汇报,简明扼要陈述评级观点。
  2. 评级小组成员及本公司内部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信评委会议,不得对信用等级和评级展望发表意见。
  3. 信评委会议应鼓励和促进各委员自由讨论和发表意见,一些有异议和具争议性的观点应获得充份的讨论和交流。

 

  1. 信评委表决机制
  1. 评级等级的确定以信评委成员投不记名票表决的方式确定。
  2. 信评委秘书记录每个参会成员的不记名投票,並当场统计最后表决结果。
  3. 信评委会议投票规则为每位元成员一票。
  4. 评级等级根据投票表决结果的多数原则确定。信评委会议投票等级在会议结束时由信评委主席宣佈,並经信评委主席签字确认。

 

  1. 复评制度
  1. 如果评级对象认为有导致原有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充足材料和资讯,本公司应给予评级对象提供补充资料和复评的机会。
  2. 被评对象自收到评级等级和评级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若对评级等级有任何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次复评要求,並提交复评补充资料。
  3. 本公司分析师应在收到被评对象提出复评申请及相应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如受评主体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经专案组分析后不能对评级结果产生影响,将通知受评主体不受理其复评申请。
  4. 本公司接受复评申请的,应召开信评委重新进行审查。
  5. 信评委应及时召开会议,对该资讯予以考虑並对评级等级予以修订。经信评委复评后的评级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
  6. 在评级结果发佈后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档归档。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建立是防止在评级过程期间或之前出现利益冲突,此制度儘量确保本公司的信用评级业务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运作更小心。


利益冲突回避措施

  1. 受託前,本公司将会检查是否有任何以下利益冲突的情况可能存在。
  2. 本公司与被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本公司应予披露及回避。
  3. 同一股东持有本公司、被评对象的股份,本公司应予披露及回避。
  4. 被评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应予披露及回避。
  5.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被评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公司应予披露及回避。
  6.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3个月内买卖受评级机构证券,本公司应予披露及回避。
  7. 本公司的董事或分析师持有任何数量被评对象股份,本公司应予披露及回避。

 凡存在前述需披露及回避的情形,本公司参与该专案的所有人员均可主动向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提示回避,其中参与该专案的立项审批人员、评级审核人员、信评委成员、持牌负责人、合规专员负有主动提示回避的责任。

 本公司受託开展评级时,在立项审批阶段应自检是否存在以上回避情形,如存在,不得受託开展该评级。受託后,在任一阶段出现前述需回避情形时,本公司即应中断评级行为,向委託评级方说明,采取补救措施,並视情形终止(中止)评级协议。


人员回避管理措施

   本条款所称人员是指特定专案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信评委成员。对于评级分析师和评级审核人员,如有任何利益冲突,相关人员应将该事项报告董事总经理;对于信评委委员,在此情况下应提前或于信评委会议上向信评委主席说明。

   评级人员在参与评级专案前,应向董事总经理说明是否存在回避情形,並由董事总经理根据下述规定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决定该人员是否参与该评级专案。参与后,该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应避免出现需回避情形,如存在,则应主动向董事总经理或评级总监说明,由其决定是否更换。

存在以下需回避的情形,本公司参与该专案的所有人员均可主动向董事总经理提示回避:

  1. 持有被评对象的股份,或者是被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及回避。
  2. 担任被评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案签字人,应当披露及回避。